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為某超商店員,積欠乙 1 萬元遲遲未還。某日乙經過該超商,遂進去找甲要錢,過程中乙不滿甲依舊推託不還錢,遂大吼「拿錢來!否則你等著瞧」,甲怕事情鬧大後被老闆責罵,只好拿出自己錢包中的 1 萬元返還給乙,乙收下後氣沖沖地離開超商。恰好在超商外等朋友的丙目睹此一情形,見巡邏的員警丁經過,丙立刻指著乙大喊「抓強盜,他剛在超商搶錢」,丁聞後立即上前制止乙離開,乙拒絕服從,丁強力壓制乙,導致乙身上多處擦傷。請問乙、丁之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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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行為人拆解:(1) 乙討債行為:重點審查財產犯罪中『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並評估是否構成妨害自由罪章;(2) 丁員警逮捕行為:先確認傷害與強制之客觀事實,進入違法性階層時,需結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準現行犯』之規定,論證是否構成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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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合法行使債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構成財產犯罪?丁逮捕被追呼之非真正犯罪人,是否具備客觀阻卻違法事由? 【解析】 壹、乙之刑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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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使與準現行犯
💡 行使合法債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警察逮捕準現行犯依法不罰。
- 財產犯罪主觀須具「不法所有意圖」。債權人行使合法債權,不構成刑法第328條或第346條。
- 刑法第305條須惡害通知致生安全危害。若被害人因其他動機(如怕老闆知悉)而交付財物,則欠缺因果關係。
-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1款規定「被追呼為犯罪人者」為準現行犯。逮捕權之行使不以確實犯罪為前提。
- 警員依職權使用必要武力逮捕準現行犯,屬依法令之行為,得依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