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承第一題之事實,丁將乙強制帶回警局,乙不斷喊冤,稱只是去要回欠款而已,甲也帶著監視錄影器紀錄趕到警局,說明這是民事糾紛。警方聽完甲之陳述並播放當時超商店內錄影紀錄後,發現這是烏龍一場,乙也表示急著去醫院看診治療傷口,警方考量後遂同意乙無保離開警局。請問丁之逮捕及警方同意乙離開警局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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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處分之『事前客觀判斷原則』與『比例原則』的適用。首先,審查丁的逮捕合法性,須說明逮捕是否合法應以『行為當下的客觀外觀』為準,而非事後結果;其次,探討警方釋放乙的合法性,須點出刑事訴訟法第92條解送義務的前提是『具備犯罪嫌疑』,一旦查明屬無涉犯罪的烏龍事件,強制處分原因即消滅,警方應立即釋放且無須解送或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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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丁之逮捕行為是否因事後查明為誤會而違法?警方確認無犯罪事實後,逕將乙無保釋放是否合法? 【解析】 壹、丁之逮捕行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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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逮捕與釋放
💡 逮捕採事前客觀判斷,無嫌疑應即釋放以符比例原則。
🔗 刑事強制處分之合法性動態判斷
- 1 現行犯逮捕 — 依刑訴法§88,採事前客觀標準判定當時具犯罪外觀。
- 2 真相調查 — 警察聽取陳述、勘驗證據,發現實屬民事糾紛(烏龍)。
- 3 處分事由消滅 — 乙已不具嫌疑人身分,強制處分喪失干預權利之正當性。
- 4 無保釋放 — 依比例原則終止拘束,不適用§92解送規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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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警察知悉無罪仍強制解送,將涉及刑法§302妨害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