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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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訴追條件」的敏銳度。首先應辨識被害人已成年,其母無獨立告訴權,再者未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前,其母之表示僅屬「告發」而非合法「告訴」;最後推導當法院將非告訴乃論罪變更為告訴乃論罪時,若欠缺合法告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下不受理判決,而非實體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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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之母是否具備合法告訴權?法院將起訴之非告訴乃論之罪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於欠缺合法告訴時,為實體有罪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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