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與乙在大學畢業後之同學會聚餐時發生口角,甲暴怒下狂毆乙,送醫後乙昏迷不醒。乙之母親丙趕至醫院,向在旁之警察說「甲太可惡了,一定要告到底!」後檢察官起訴甲重傷罪。審判時,法院發現乙之傷勢尚未構成重傷,遂判決甲構成傷害罪。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訴追條件」的敏銳度。首先應辨識被害人已成年,其母無獨立告訴權,再者未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前,其母之表示僅屬「告發」而非合法「告訴」;最後推導當法院將非告訴乃論罪變更為告訴乃論罪時,若欠缺合法告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下不受理判決,而非實體有罪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害人之母是否具備合法告訴權?法院將起訴之非告訴乃論之罪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於欠缺合法告訴時,為實體有罪判決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告訴權與不受理判決
💡 起訴法條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若欠缺合法告訴,應判不受理。

🔗 變更為告訴乃論罪之審理邏輯

  1. 1 罪名變更 — 依刑訴法第300條將非告訴乃論罪變更為告訴乃論罪
  2. 2 告訴審核 — 檢查丙(母)是否為適格告訴人或經指定代行
  3. 3 要件欠缺 — 丙僅為告發人而非合法告訴人,本案欠缺訴追條件
  4. 4 判決結果 — 依刑訴法第303條第3款,法院應諭知公訴不受理
🔄 延伸學習:若被害人在審判中恢復意識補行告訴,是否能治癒程序瑕疵?(實務多採否定見解)
🧠 記憶技巧:成年法代無權、代行須經指定、變更法條看告訴、欠缺條件不受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父母對成年子女仍有獨立告訴權,或忽略代行告訴必須經過檢察官指定之程序。
告訴之代理與代行 基本事實同一性 變更起訴法條之限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證據法與偵查程序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