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案件,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經該法院審核該案卷證資料後,認為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與未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論述檢察官就本案之詐欺取財罪部分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依目前實務之作法,檢察官就該一般洗錢罪部分,通常係以如何之方式請求法院併予審理?得否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倘檢察官就一般洗錢罪部分又向同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於該另行起訴之一般洗錢罪部分,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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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之核心觀念。考生應先定性詐欺與洗錢為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再依序套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實務「移送併辦」慣例、第265條(追加起訴之限制)及第303條第2款(重複起訴之不受理判決),層次分明地逐一回答四個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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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單一案件一部起訴之效力(起訴不可分)、實務移送併辦之性質,以及針對裁判上一罪之他部重行起訴時,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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