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後,檢察官針對甲的竊盜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在審查該起訴後,認為檢察官所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補正後,法院仍認,依起訴卷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於是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認法院駁回裁定違法。請問,檢察官對於法院的裁定,得否聲明不服?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的「起訴審查機制」,並區分「命補正裁定」與「駁回起訴裁定」的性質差異。接著運用刑訴法第 403 條與第 404 條關於「抗告」的一般規定,結合該駁回裁定具備實體確定力(準用第 260 條)對國家追訴權的重大影響,並引述最高法院決議,以論證檢察官得提起抗告救濟。
駁回起訴裁定之救濟
💡 駁回起訴裁定因具終結訴訟效力與實質確定力,檢察官得提抗告。
| 比較維度 | 命補正裁定 | VS | 駁回起訴裁定 |
|---|---|---|---|
| 性質 | 訴訟程序進行中裁定 | — | 終結訴訟之裁定 |
| 訴訟繫屬 | 持續存在 | — | 消滅 |
| 救濟(抗告) | 不得抗告(§404 I) | — | 得抗告(§403 I) |
| 實質確定力 | 無 | — | 有(§161 III) |
💬僅具備終結程序效力之駁回裁定,方符合抗告救濟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