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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偵查後,檢察官針對甲的竊盜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在審查該起訴後,認為檢察官所指出的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是裁定命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補正後,法院仍認,依起訴卷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於是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認法院駁回裁定違法。請問,檢察官對於法院的裁定,得否聲明不服?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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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的「起訴審查機制」,並區分「命補正裁定」與「駁回起訴裁定」的性質差異。接著運用刑訴法第 403 條與第 404 條關於「抗告」的一般規定,結合該駁回裁定具備實體確定力(準用第 260 條)對國家追訴權的重大影響,並引述最高法院決議,以論證檢察官得提起抗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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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2 項裁定駁回起訴,檢察官得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以資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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