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0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偵查後,檢察官以普通傷害罪起訴甲。在二審審判中,刑法修正,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在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此上訴是否合法?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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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刑法「從舊從輕原則」與刑訴法「上訴第三審之限制」。考生應先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判斷本案應適用新法或舊法;確認適用舊法(法定刑三年以下)後,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驗該當法條之案件是否得上訴第三審,最後導出上訴不合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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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為後實體法法定刑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適用有利被告之舊法後,其判斷是否受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而不得上訴第三審,應以新法抑或舊法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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