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遭警查獲,乃冒其胞弟乙之名應警詢製作筆錄,經警拍攝甲之照片及調取口卡片存卷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嗣檢察官以乙於警詢已自白,而未為偵查活動,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發覺乙實係甲所冒名,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到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之特定」與「冒名頂替」之核心爭點。解題時需運用學說上之不同見解(意思說、表示說、行動說),並以實務主流的「實質客觀說」進行事實涵攝,最後分別論述法院對冒名者(甲)及被冒名者(乙)於程序上應作出的適法處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如發生被告冒名頂替之情形,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對象並為適法之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被告之特定標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被告冒名頂替之處理
💡 依實質客觀說認定被告,對冒名者更正姓名審理,對被冒名者不予裁判。
| 比較維度 | 實質客觀說(實務) | VS | 表示說(學說) |
|---|---|---|---|
| 認定標準 | 綜合卷證與調查對象 | — | 依書面記載姓名年籍 |
| 冒名時被告 | 實際受調查之冒名者 | — | 被冒名之名義人 |
| 處理方式 | 更正姓名後審理甲 | — | 對乙為不受理判決 |
💬實務採實質客觀說,確保刑罰權正確行使於「實質受調查之犯罪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