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遭警查獲,乃冒其胞弟乙之名應警詢製作筆錄,經警拍攝甲之照片及調取口卡片存卷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嗣檢察官以乙於警詢已自白,而未為偵查活動,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發覺乙實係甲所冒名,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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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冒名頂替」與「未經檢察官偵訊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上「起訴對人效力(被告之特定)」的核心爭點。應先運用實務主流之「實質客觀說」判斷本案被告究竟是甲還是乙,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轉換程序及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推導出法院最終的判決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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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冒名應訊,且檢察官未實際偵訊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起訴效力所及之對象為何?法院發覺後應為何種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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