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被告甲涉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嫌,遭警查獲,乃冒其胞弟乙之名應警詢製作筆錄,經警拍攝甲之照片及調取口卡片存卷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嗣檢察官以乙於警詢已自白,而未為偵查活動,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發覺乙實係甲所冒名,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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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冒名應詢」加上「檢察官未偵查即起訴/聲請簡判」,應立即反應考點為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對人之效力」。解題關鍵在於運用「實質客觀說」釐清真正的被訴對象是誰(甲或乙),再依據對象的認定,分別說明法院對冒名者與被冒名者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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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未親自偵訊,逕依包含冒名自白之警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聲請)效力究及於冒名者(甲)或被冒名者(乙)?第一審法院發覺後應如何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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