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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8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乙及其好友丙因賭博欠債跑至臺北市找乙之父親甲。乙、丙見甲經濟狀況佳,遂趁其不在時,竊盜既遂。因甲居住之房子裝有監視錄影設備,甲握有乙、丙竊盜行為全程之錄影,甲遂對乙提起竊盜罪之告訴後,檢察官對乙提起公訴。同時,甲委任律師針對自己被竊之事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訴丙竊盜。嗣後甲又合法撤回對乙之告訴,試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兩案件應為如何之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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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實體法上的「親屬間財產犯罪身分關係」與程序法上的「告訴不可分之例外」、「自訴合法性及同一案件認定」。解題時須分別探討乙(具親屬關係)與丙(無親屬關係)之實體刑責性質,再將其涵攝至刑事訴訟法對於撤回告訴之效力(第239條)、撤回後之法院判決(第303條),以及自訴案件是否受共犯遭公訴所排斥(第323條),分別得出法院應為之判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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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親屬間竊盜罪之告訴乃論與撤回告訴之效力、共同正犯間「同一案件」之認定與自訴合法性之審查。 【解析】 壹、公訴乙之部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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