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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05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乙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發現其夫甲與丙有通姦之行為,傷心之餘,同年 4 月 15 日與甲協議離婚。甲於同年 6 月 1 日與丙結婚(有至戶政機關登記)。乙於同年 7 月 2 日始知,甲同時段除與丙有通姦之行為外,與乙閨密好友丁亦有通姦之行為,一氣之下,同年 7 月 3 日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請求訴追甲、丁通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甲與丁涉犯通姦罪,遂對甲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期日,甲之辯護人主張乙提出告訴時已非甲之配偶,其所為之告訴不合法。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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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告訴權人資格之時點判斷」爭點。首先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非配偶不得告訴」之規定,接著援引實務見解說明配偶身分應以「提起告訴時」為準;最後將事實(提告前已離婚)涵攝,得出告訴不合法之結論,並應補充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除罪化之影響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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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通姦罪之告訴權人(配偶),其身分具備之判斷時點,應以「犯罪發生時」抑或「提起告訴時」為準?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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