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無故侵入鄰居乙家,向乙討債,一言不合,甲竟持棍棒毆打乙的頭部
要害後逃逸,乙之母親 A 剛從外返家見狀,詢問乙為何人所傷,乙乃將
其被甲傷害的經過詳細告知 A,嗣乙因傷重氣絕身亡;甲逃亡在外,某
日約其好友 B 喝酒,酒後詳細告知 B 其如何殺害乙之經過。嗣經檢察官
偵查終結,起訴甲犯有殺人罪嫌,在法院審理中,檢察官聲請傳喚證人
A、B 到庭作證。證人 A、B 在審判中到庭具結後證稱甲如何殺害乙之經
過綦詳。試問:證人 A、B 二人在審判中之言詞陳述,得否作為證明甲
殺害乙之證據?(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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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的「傳聞證據」及其例外。1. 首先定義 A、B 的證言皆屬「傳聞證據」。2. 針對證人 A:轉述的是被害人(乙)死前的陳述,應探討刑訴法第159條之3。3. 針對證人 B:轉述的是被告(甲)在審判外的自白,應探討第156條關於被告自白之任意性規定。4. 關鍵在於區分「傳聞例外」與「被告自白」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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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其例外規定,特別是第159條之3關於被害人死亡之例外,以及被告審判外自白(傳聞自白)之證據能力。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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