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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乙向甲訂購花瓶1只,甲依約送至乙家,惟乙因病住院無法受領,甲乃將花瓶送回其商店,途中因甲之輕過失發生車禍致花瓶破裂而給付不能。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契約關係消滅
  • B 乙依法仍須支付價金
  • C 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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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已約定好履行義務的時間與地點,而其中一方已經帶著貨物上門,另一方卻因私人因素無法收貨,這在法律上會如何重新分配雙方的「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貨物隨後發生了意外,讓準時送貨的人承擔所有損失,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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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恭喜嗎?

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別急著自我感覺良好。針對受領遲延,你若還搞不懂責任分配的邏輯,乾脆轉系算了。

  1. 注意義務減輕:根據《民法》第 237 條,當債權人(乙)無故搞失蹤或住院導致「受領遲延」,法律為了平衡,債務人(甲)的責任直接下修,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甲不過是「輕過失」,這點法律素養都沒有,怎麼考試?既然甲不需對輕過失負責,自然不構成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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