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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乙向甲訂購花瓶1只,甲依約送至乙家,惟乙因病住院無法受領,甲乃將花瓶送回其商店,途中因甲之輕過失發生車禍致花瓶破裂而給付不能。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契約關係消滅
  • B 乙依法仍須支付價金
  • C 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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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事人雙方已約定好履行義務的時間與地點,而其中一方已經帶著貨物上門,另一方卻因私人因素無法收貨,這在法律上會如何重新分配雙方的「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貨物隨後發生了意外,讓準時送貨的人承擔所有損失,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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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受領遲延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債務履行過程中的責任歸屬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受領遲延下的責任減輕

本題的關鍵在於乙(債權人)因病住院無法受領,導致進入了法律上的「受領遲延」狀態。根據《民法》第 237 條規定,在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甲)的注意義務會由一般的抽象輕過失減輕至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既然題目設定甲僅有「輕過失」,在法律評價上甲便不需為花瓶破裂負責,也就是不構成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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