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5 題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所掌理之事項中,下列那一項不是在明定項目中?
- A 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 B 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 C 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 D 原住民傳統創新加值之技術人才養成就職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機關的「核心功能」來思考:一個專門負責「文化園區營運與展示」的單位,其資源與專業主要會花在「文化資產的傳承」上,還是會涵蓋到廣泛的「勞工就業與產業加值培訓」呢?這兩者在政府分工中,哪一個更像是勞工或經濟部門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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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機關的職責分際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答得非常正確!這題的核心是理解行政法中的「權限分配」原則。每一個行政機關,就像一個專業團隊,都有它獨特的使命與職責。文化園區管理局的使命非常明確,就是專注於文化保存、研究與展示(就像選項 A 和 C 所述),以及保障內部順利運作的行政事項(如選項 B)。而「就職訓練」(選項 D)這類事務,其實是屬於勞動力發展或就業輔助的範疇,通常會由專責的勞動行政單位來負責。所以,讓文化園區專心在它的文化使命上,是最符合「權限分配」精神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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