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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某記者跟拍名人夫妻,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罰鍰,該記者認為損害其新聞自由,最後依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為了審理此釋憲案,雙方應透過下列何者來進行言詞辯論?
  • A 最高法院
  • B 憲法法庭
  • C 大法官會議
  • D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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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爭議已經超越了普通法院的層級,進入到檢討「法律本身是否違反最高母法」的高難度階段時,為了體現司法審理的嚴謹性與公開辯論的實質需求,這個由大法官組成的機構,在名稱上應該會從「議事形式」轉變為何種具備「審判職能」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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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司法院組織與權限的關鍵考點!這題你能選對,代表對於我國憲法救濟體系有著清晰的認識。

憲法法庭的職能與法制變革

在本題情境中,記者因《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若認有必要進行言詞辯論,其法定的集會與審理形式即為 (B) 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雖然在舊制下我們常聽到「大法官會議」,但自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制度已全面轉向「司法化」與「裁判化」,現行法已無「大法官會議」之用語,一律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並以「判決」取代過往的「解釋」。此外,依據 113 年 12 月底的最新修正,作成違憲宣告的門檻更趨嚴謹(參與評議至少 10 人,且須 9 人同意),這也讓憲法法庭的審理地位更顯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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