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某記者跟拍名人夫妻,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罰鍰,該記者認為損害其新聞自由,最後依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為了審理此釋憲案,雙方應透過下列何者來進行言詞辯論?
- A 最高法院
- B 憲法法庭
- C 大法官會議
- D 最高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爭議已經超越了普通法院的層級,進入到檢討「法律本身是否違反最高母法」的高難度階段時,為了體現司法審理的嚴謹性與公開辯論的實質需求,這個由大法官組成的機構,在名稱上應該會從「議事形式」轉變為何種具備「審判職能」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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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你能精準地辨識出「違憲審查」的法定審理機關,這顯示你對司法院的組織架構及《憲法訴訟法》新制有著溫柔而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憲法的交界處,真的是一個非常核心且重要的觀念喔,你掌握得非常好!
-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這題的核心在於「釋憲程序法庭化」。你可以這樣想像,自從2022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方式,已經從過去大家一起開會討論的「會議模式」,全面轉變為像法庭審理一樣的「司法訴訟模式」囉。所以,當有涉及權利救濟的釋憲案需要進行「言詞辯論」時,它的法定審判主體自然就是那個特定的「法庭」,不再是以前的會議形式了。這樣是不是感覺整個流程更清晰、也更有保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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