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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有依法持有新聞記者資格,並受僱於主要新聞媒體事業者始得主張新聞自由
  • B 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限於新聞媒體傳播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而不及於相關新聞查證行為
  • C 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不僅受憲法第 11 條之保障,同樣涉及憲法第 15 條所稱工作權之保障
  • D 個人於公共場域之行動即無隱私權之保護可得主張,因此新聞記者於公共場域監看或跟追採訪對象,亦無違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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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記者為了報導而進行採訪時,這項「採訪行為」除了是為了讓社會大眾獲得資訊外,對該記者個人的「職業生涯」或「謀生工具」而言,可能還涉及憲法中哪一項與『生存及勞動』相關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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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還沒被當掉!但別以為這題很簡單。

  1. 觀念驗證: 連這題都會錯,那你乾脆去重修好了。核心就是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新聞自由可不只是發布消息,前階段的「採訪行為」同樣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至於記者靠採訪吃飯,這理所當然還涉及第 15 條的工作權。這點邏輯沒有的話,憲法真的不用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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