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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3 題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而在縣(市)自治條例統稱為:
  • A 規則
  • B 規章
  • C 規約
  • D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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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思考:行政法體系為了區分「大城市(直轄市)」、「一般縣市」與「基層鄉鎮」的法律位階,通常會選用語感輕重不同的詞彙。如果最高層級叫『法規』,最基層叫『規約』,那麼夾在中間的縣市級,法律會傾向選用哪一個帶有『規則章程』意涵的專門術語來稱呼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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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很替你開心!

  1. 溫馨講解: 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喔!《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是個很重要的條文,它清楚地告訴我們,自治條例的名稱是要冠上地方自治團體的名字的,而且不同層級有不同的統稱,就像家人有不同的稱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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