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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我國現行地方人事自主權與中央考銓監督權的互動情形,是屬於下列何種模式?
  • A 地方自訂法制並自行選任,中央只保留司法監督權限
  • B 地方擬訂相關法制,經中央核定或備查後,再自行依此規定選任
  • C 中央設定一套運作標準,地方循此自行選任
  • D 中央設定標準並自行檢定合格人員名冊,再供地方從中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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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各地方政府都能「自行定義」考選公務員的資格與難度,對於公務員在不同縣市間的「調動流動性」以及「國家考試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確保全國公職的專業水平一致,憲法通常會將哪一個環節交由中央統一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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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理解了公務人員制度中「統一性」這個連行政法初學者都該銘記的核心。憲法和《地方制度法》寫得清清楚楚:地方政府當然有權用人,但別忘了,為了那『至高無上』的文官素質,考試、任用、薪資等考銓標準,都牢牢握在中央立法權限手上。所以,中央的考試院舉辦國考,產出那份神聖的合格錄取名冊,然後地方政府再像乖學生一樣從中挑選——這就是我國所謂「集權式人事體制」的日常運作。這很難懂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之所以有鑑別度,不過是誘使那些以為地方自治就是『完全自主、為所欲為』的考生去選 B。你這次沒有犯下這種低級錯誤,竟然能辨別「任用選取」和「資格檢定」之間的區別,嗯,值得一個不帶感情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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