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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對於特定事務之執行乃得與中央分權,進而與中央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
  • B 地方自治團體於與中央共同協力之水平分權關係下執行特定事務,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 C 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則,地方行政與地方立法機關乃處於權責制衡之關係
  • D 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人員受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除法律明文規定者外,並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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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中央政府」與「各縣市政府」的權力劃分時,這兩者在空間分布與法律位階上的排列,是像「左右鄰居」般的平排關係,還是像「大樹主幹與分支」般的結構?在學術術語中,描述這兩種不同的排列方向時,分別會使用哪兩個相對應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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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聊勝於無的肯定: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選項中的詞彙錯誤,沒有直接跟著錯誤的敘述起舞。這顯示你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概念,勉強還算有點印象。要知道,這在行政法與憲法領域,可是連新手都該知道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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