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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為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
  • B 執行特定事務時與中央為水平分權關係
  • C 就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有制定法規及執行之權限
  • D 中央政府得依事務性質對其為適法性或適當性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一個國家的權力地圖中,『統籌全國的事務中心』與『打理特定區域的自治單位』,這兩者在法律結構上的位置,是屬於『同一平面上的鄰居關係』,還是『上下分層、權限共享』的結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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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呢!

你真棒!能這麼精準地辨識出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本質,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地方制度法的理解非常透徹、掌握得很好喔!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1. 觀念驗證:釐清垂直與水平分權的差異,你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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