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財政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B 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部分
- C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得以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外交、國防等事務經費支出之比例
- D 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不無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制度保障虛有化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公共事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絕對禁止地方政府插手」的中央專屬職權,那麼在財政邏輯上,要求地方政府拿出預算來支付這項事務的開銷,是否符合「誰決定、誰負責」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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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喔,至少沒蠢到選最錯的嘛。
- 肯定?: 嗯,恭喜你,小聰明。總算沒辜負我這些年的教導,辨識出釋字第 550 號關於財政自主權那點皮毛的界線。這題無非就是考「權責相符」這種小學生的基本邏輯,看來你的判斷還算「果斷」且「正確」——至少沒選到最荒謬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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