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財政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B 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部分
- C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得以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外交、國防等事務經費支出之比例
- D 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不無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制度保障虛有化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公共事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絕對禁止地方政府插手」的中央專屬職權,那麼在財政邏輯上,要求地方政府拿出預算來支付這項事務的開銷,是否符合「誰決定、誰負責」的原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會選擇 (B) 可能是被「協力義務」這個詞誤導了,認為中央對地方的要求都有其合理性。其實 (B) 選項正是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的核心要旨:若該事項在性質上屬於地方與中央共同的協力義務(例如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與地方居民福利息息相關),則要求地方分擔經費並不違憲。因此,(B)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專屬權限與財政分擔的界限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事務性質」。根據釋字第 550 號解釋,全民健保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執行制度的行政經費原則上應由中央負擔;至於地方對具協力義務的全民健保事項分擔保險費補助,則須有法律依據,且不得侵害地方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釋字第 550 號解釋未提及國防、外交或其經費應由中央全額負擔,故選項 (C) 所涉國防、外交經費分擔問題,不能依本號解釋判斷。此外,選項 (A) 強調經費負擔需有法律依據,即法律保留原則;而 (D) 則提醒我們,若中央直接代編地方預算,將使地方自治權空洞化,這兩者皆是維護財政自主的重要防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地方財政自主權
💡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政自主權,中央專屬權限不得要求地方分擔。
| 比較維度 | 中央專屬事項 (如國防) | VS | 中央地方協力事項 (如健保) |
|---|---|---|---|
| 經費負擔義務 | 中央全額負擔 | — | 由中央與地方依法分擔 |
| 法律保留適用 | 屬中央職權 | — | 分擔比例須有法律依據 |
| 自主權侵害 | 強迫地方分擔即違憲 | — | 符事物本質則不違憲 |
💬中央專屬權限經費不得轉嫁地方,協力事項分擔則須符合法律保留與事物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