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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財政自主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自治團體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B 在權限劃分上依法互有協力義務,或由地方自治團體分擔經費符合事物之本質者,並未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之核心部分
  • C 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得以法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分擔外交、國防等事務經費支出之比例
  • D 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不無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制度保障虛有化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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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某項公共事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絕對禁止地方政府插手」的中央專屬職權,那麼在財政邏輯上,要求地方政府拿出預算來支付這項事務的開銷,是否符合「誰決定、誰負責」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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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會選擇 (B) 可能是被「協力義務」這個詞誤導了,認為中央對地方的要求都有其合理性。其實 (B) 選項正是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的核心要旨:若該事項在性質上屬於地方與中央共同的協力義務(例如全民健保屬於社會保險,與地方居民福利息息相關),則要求地方分擔經費並不違憲。因此,(B) 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

專屬權限與財政分擔的界限

本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區分「事務性質」。根據釋字第 550 號解釋,全民健保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其執行制度的行政經費原則上應由中央負擔;至於地方對具協力義務的全民健保事項分擔保險費補助,則須有法律依據,且不得侵害地方財政自主權的核心領域。釋字第 550 號解釋未提及國防、外交或其經費應由中央全額負擔,故選項 (C) 所涉國防、外交經費分擔問題,不能依本號解釋判斷。此外,選項 (A) 強調經費負擔需有法律依據,即法律保留原則;而 (D) 則提醒我們,若中央直接代編地方預算,將使地方自治權空洞化,這兩者皆是維護財政自主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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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財政自主權
💡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政自主權,中央專屬權限不得要求地方分擔。
比較維度 中央專屬事項 (如國防) VS 中央地方協力事項 (如健保)
經費負擔義務 中央全額負擔 由中央與地方依法分擔
法律保留適用 屬中央職權 分擔比例須有法律依據
自主權侵害 強迫地方分擔即違憲 符事物本質則不違憲
💬中央專屬權限經費不得轉嫁地方,協力事項分擔則須符合法律保留與事物本質。
🧠 記憶技巧:中央專屬不分擔,協力事項法明訂,自主核心不能侵。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就可以法律規定地方分擔「任何」經費。事實上國防外交等中央專屬權限不可要求地方分擔。
釋字第 550 號 地方制度法第 70 條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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