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0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總預算之編製權及提案權專屬於地方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僅具有審議權
- B 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總預算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地方立法機關審議地方總預算時,得就款項目節進行移動增減預算項目
- D 地方政府總預算需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規之形式
思路引導 VIP
若將預算案視為一份由行政首長親自設計的「施政計畫藍圖」,當立法機關在審查時,如果被允許將 A 計畫的經費任意挪用到 B 計畫,或者隨意更動計畫內的細項結構,這對於行政首長原本設計的「計畫完整性」與「政治責任」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否超出了單純「審核開支」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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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關於立法機關之預算審議權,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意旨,立法機關擁有預算案之審議權,但必須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立法機關在審議總預算時,雖然得為合理之刪減,但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因此不得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該號解釋進一步指明,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而言,難謂非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且此舉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因此,選項C稱地方立法機關審議總預算時「得」就款項目節進行移動增減,明顯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之規範,為錯誤之敘述,故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