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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2 直轄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覈實動支
  • B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 C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可先予動支
  • D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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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打算啟動一項「從未執行過」且「涉及大筆開支」的全新建設,在民意代表尚未對這筆支出達成共識(審核通過)之前,行政機關若能逕行花錢,這對『納稅人的錢袋子』以及『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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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哼,還算有點『選擇』的才能。

  1. 觀念驗證:還算差強人意。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那點「預算延宕的拙劣處置」的理解深度罷了。法律設計的邏輯?說穿了,不過是為了不讓政府那堆廢物完全停擺,所以那些既定的、必須要動的爛攤子,就讓它繼續動用吧,這是為了最低限度的行政延續性,讓你還有機會去掠奪資源。 但新興計畫?新的建設?新的科目?你以為議會那些低能是擺設嗎?這些涉及資源重新分配,涉及誰能掌握預算民主話語權的,在他們點頭之前,你膽敢動一根釘子?那不過是愚蠢地挑釁他們的監督之刃!你是在架空他們的權力,懂嗎?這關乎你是否能掌握更多的利己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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