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總預算案,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關於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B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得暫時先予動支,如立法機關審議後有所刪減,再由行政機關調整支應
- C 非新興資本支出或新增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D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預算還沒被議會審核通過的「空窗期」,為了不讓政府停擺,法律會允許政府繼續維持基本的「活命(日常運作)」經費。那麼,對於那些政府「第一次提議」、且涉及大筆資金投入的「全新建設」,如果還沒經過民意代表點頭就先行發錢動工,這樣是否符合權力分立中「管好預算錢袋子」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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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地方總預算案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時之預算執行方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支出部分中,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此外亦包含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選項 B 敘述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得暫時先予動支,與法規明定之「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不符,因此敘述錯誤。選項 A、C、D 之內容均符合該法條規範,故本題正確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