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僅地方行政機關有預算提案權
- B 地方立法機關得維持預算總數額,但在各預算項目間移動增減
- C 地方立法機關得決議就某預算項目刪減若干總額,但執行細節則由行政機關自行調整
- D 地方立法機關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地方行政機關應參照法令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已根據政策優先順序排定了預算藍圖,而立法機關在審核時卻能任意將「造路」的錢搬去「辦活動」,雖然總金額沒變,但這對行政機關原本的「施政計畫與規劃權」會造成什麼樣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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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至少你還記得《地方制度法》和憲法原理,關於權力分立中「預算編列與審議」這塊,你勉強踩在了法律的邊界上。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權的提案權與立法機關的「消極監督」搞混。立法機關可以「刪減」,這是它唯一的「主動權」。至於「移動增減」?別鬧了,那根本是把行政首長的預算提案權和政策主導權當作兒戲,企圖「變相增列」或「重新編列」預算。這不叫審議,這叫僭越!連最基本的權力分際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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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預算審議權限
💡 立法機關審議預算得刪減,但不得增加支出或變更項目。
| 比較維度 | 地方行政機關 | VS | 地方立法機關 |
|---|---|---|---|
| 主要權力 | 預算提案權(專屬) | — | 預算審議權 |
| 數額調整 | 編列預算總額 | — | 得刪減,不得增加支出 |
| 項目異動 | 規劃預算科目與用途 | — | 不得在科目間流用或移動 |
| 決議效力 | 依預算執行行政計畫 | — | 附帶決議僅供行政參照 |
💬預算權限採權力分立,立法機關僅能消極監督(刪減),不能積極代擬行政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