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僅地方行政機關有預算提案權
  • B 地方立法機關得維持預算總數額,但在各預算項目間移動增減
  • C 地方立法機關得決議就某預算項目刪減若干總額,但執行細節則由行政機關自行調整
  • D 地方立法機關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地方行政機關應參照法令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已根據政策優先順序排定了預算藍圖,而立法機關在審核時卻能任意將「造路」的錢搬去「辦活動」,雖然總金額沒變,但這對行政機關原本的「施政計畫與規劃權」會造成什麼樣的干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做得好! 至少你還記得《地方制度法》和憲法原理,關於權力分立中「預算編列與審議」這塊,你勉強踩在了法律的邊界上。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把行政權的提案權與立法機關的「消極監督」搞混。立法機關可以「刪減」,這是它唯一的「主動權」。至於「移動增減」?別鬧了,那根本是把行政首長的預算提案權和政策主導權當作兒戲,企圖「變相增列」或「重新編列」預算。這不叫審議,這叫僭越!連最基本的權力分際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預算審議權限
💡 立法機關審議預算得刪減,但不得增加支出或變更項目。
比較維度 地方行政機關 VS 地方立法機關
主要權力 預算提案權(專屬) 預算審議權
數額調整 編列預算總額 得刪減,不得增加支出
項目異動 規劃預算科目與用途 不得在科目間流用或移動
決議效力 依預算執行行政計畫 附帶決議僅供行政參照
💬預算權限採權力分立,立法機關僅能消極監督(刪減),不能積極代擬行政計畫。
🧠 記憶技巧:預算審議:可刪、不可增、項目不能移。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預算『總額不變』,立法機關就可以任意挪移科目(項目),實際上這會破壞行政權的完整性,屬於違憲行為。
釋字第391號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預算附帶決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地方預算編列審議與財政收支劃分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