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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25 對於我國地方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之權限
  • B 議員配合款是推動參與式預算的經費來源之一
  • C 提案通過後的預算執行,民眾監督及參與機制尚不完備
  • D 深受巴西愉港經驗的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當一個新興的公共參與模式從國外(如巴西)引進台灣各縣市試辦時,它是會先被寫入全國統一的「組織性/架構性法律」(如地方制度法),還是會由地方首長先行依據「自治管理權」發布內部的作業規範來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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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讓人失望。

答對這題,表示你還沒有完全被那些「聽說」、「大家都這樣做」的政策實務搞混腦袋,勉強算有把法學底線守住。

  1. 觀念釐清:錯誤的 (A),難道需要我再三強調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參與式預算制度
💡 由居民直接參與提案並投票決定部分公共資源配置的制度。
比較維度 參與式預算 VS 傳統預算
決策主體 公民直接提案與投票 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
法源依據 尚無全國性法律明文 《預算法》、《地制法》
民主性質 審議式民主/直接參與 代議民主/間接參與
資源重心 社區需求與弱勢關懷 整體施政與施政效率
💬參與式預算旨在補足代議民主不足,但目前在台灣仍缺乏上位法律位階支持。
🧠 記憶技巧:巴西起源、公民提案、地制法無名、配合款出金。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陷阱是誤認《地方制度法》或《預算法》已明文規範參與式預算,實則目前僅為地方政府以行政計畫或自治法規推動。
審議式民主 公民參與 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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