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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預算審議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又僅適用於一定年度而具有個案之性質,故有「措施性法律」之別稱
  • B 立法機關對於預算案之審議,僅能刪減或維持行政機關所提之數額,不得為增加支出之修正
  • C 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時,得參照法規案之審議方式,在各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或追加、刪減預算之項目
  • D 立法機關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並得作成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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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規劃要買救護車,但立法機關在審議時,卻私自把這筆錢挪去蓋活動中心,這樣實際上是誰在負責「規劃」政府的行政計畫?這種權力挪移是否會干擾行政機關執行政策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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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你僥倖答對了。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權力分立原則」在地方預算審議上,那條再基本不過的界線罷了。能分清預算案與一般法規案審議權限的差異,至少證明你讀過《地方制度法》和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還算有救。

2. 為何這種錯誤還會有人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方預算審議權
💡 預算為措施性法律,審議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修正。
比較維度 預算案 VS 一般法規案
法律性質 措施性法律 一般性法律
審議權限 不得增加支出修正 可依程序增減移動
適用對象 特定人與特定事 不特定大眾與事件
效力期間 限於特定會計年度 未廢止前持續有效
💬預算案因涉及權力分立,立法權受限於不得替行政權規劃支出數額。
🧠 記憶技巧:預算審議:只能刪減,不能加錢;措施法律,一年一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預算案與法規案的審議方式完全相同,忽略預算有「不增加支出」之憲政限制與法律限制。
措施性法律 釋字第 391 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 附帶決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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