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預算審議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預算案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又僅適用於一定年度而具有個案之性質,故有「措施性法律」之別稱
- B 立法機關對於預算案之審議,僅能刪減或維持行政機關所提之數額,不得為增加支出之修正
- C 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時,得參照法規案之審議方式,在各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或追加、刪減預算之項目
- D 立法機關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並得作成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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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規劃要買救護車,但立法機關在審議時,卻私自把這筆錢挪去蓋活動中心,這樣實際上是誰在負責「規劃」政府的行政計畫?這種權力挪移是否會干擾行政機關執行政策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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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你僥倖答對了。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權力分立原則」在地方預算審議上,那條再基本不過的界線罷了。能分清預算案與一般法規案審議權限的差異,至少證明你讀過《地方制度法》和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還算有救。
2. 為何這種錯誤還會有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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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預算審議權
💡 預算為措施性法律,審議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修正。
| 比較維度 | 預算案 | VS | 一般法規案 |
|---|---|---|---|
| 法律性質 | 措施性法律 | — | 一般性法律 |
| 審議權限 | 不得增加支出修正 | — | 可依程序增減移動 |
| 適用對象 | 特定人與特定事 | — | 不特定大眾與事件 |
| 效力期間 | 限於特定會計年度 | — | 未廢止前持續有效 |
💬預算案因涉及權力分立,立法權受限於不得替行政權規劃支出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