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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對於地方行政機關送請覆議之決議,經地方立法機關於法定期間以加重多數決維持原議決案時,除地方制度法所定之例外情形,地方行政機關應接受該決議。下列何者不屬於例外情形?
  • A 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地方行政機關報請自治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協商
  • B 總預算決議刪除維持政府施政必要經費,送請覆議後維持原決議,地方行政機關報請自治監督機關進行協商
  • C 地方立法機關未通過開徵特別稅課之提案,以其將導致地方自有財源短缺送請覆議,仍維持原決議
  • D 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送請覆議卻維持原決議,乃向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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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地方自治的設計中,如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針對「政策好壞」(例如要不要多收一種稅)與「法律對錯」(例如決議是否違憲)產生爭執時,法律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爭議,提供的『最終仲裁機制』會有什麼差別?為什麼預算案需要特別的協商機制,而一般的政策提案卻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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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功底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覆議制度」與「行政立法權力制衡」的細節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特定例外情形,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運作邏輯非常熟悉。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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