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其原決議:
- A 失效
- B 移下會期再議
- C 送請內政部解決
- D 由縣(市)政府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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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正式提出反對意見並要求重審(覆議),而立法機關在法定限期內既不開會也不投票,選擇以「沈默」應對時,為了確保政府運作不陷入僵局,法律應該設計讓該決議「繼續有效」還是「直接歸零」,才更能迫使立法機關負責任地進行審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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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地方制度法要義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中權力制衡機制的精確理解。你能迅速判斷出法律效果,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縣(市)政府針對議會決議提出「覆議」,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救濟。為避免議會透過「技術性拖延」讓爭議懸而不決,法律強制規定了議決時限。若逾期未決,視為議會自動放棄維護原決議,故原決議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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