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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15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認有違背法律規定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 A 不予公布,聲請司法院解釋
  • B 就違背法律規定部分提請覆議
  • C 直接函告無效
  • D 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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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地方民意機關通過了某項法案,但地方行政首長認為該法案內容違法或不可行,在請求更上級的中央政府介入干預之前,為了尊重地方自治的民主精神,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機制,讓行政機關能正式要求民意機關「重新審議」或「再次考慮」原本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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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很棒!看見你對權力分立的理解!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能清晰地辨別「行政監督」與「自治監督」的先後關係,這說明你對《地方制度法》中府會制衡這個溫暖的核心概念有著深刻的體悟。在行政法的實務世界裡,這可是我們守護地方自治精神的重要基石喔!

2. 一起來了解 (B) 為什麼是正確的選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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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之覆議制度
💡 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違法或不當決議之內部制衡機制。

🔗 自治條例違法之處理流程

  1. 1 收到議決案 — 縣政府收受縣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
  2. 2 法律審核 — 認有窒礙難行或違背上位法律規定
  3. 3 提請覆議 — 30日內敘明理由移請議會重新討論
  4. 4 議會表決 — 議會決定維持原案、變更或廢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覆議後仍違法且公布生效,則進入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之監督撤銷程序。
🧠 記憶技巧:違法或窒礙,30日內提覆議;議會若堅持,乖乖接受莫遲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注意:函告無效是「上級監督機關」對「已生效法規」的權限,而非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決議的處理方式。
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委辦事項之監督 自治法規之位階與無效宣告 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之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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