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5 題
縣政府對於縣議會議決通過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認有違背法律規定時,依法得如何處理?
- A 不予公布,聲請司法院解釋
- B 就違背法律規定部分提請覆議
- C 直接函告無效
- D 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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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地方民意機關通過了某項法案,但地方行政首長認為該法案內容違法或不可行,在請求更上級的中央政府介入干預之前,為了尊重地方自治的民主精神,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機制,讓行政機關能正式要求民意機關「重新審議」或「再次考慮」原本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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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縣政府面對縣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認有違法情形時的處置方式,正確答案為 B。當縣政府認為縣議會議決通過的自治條例有違背法律規定時,即屬執行上具有窒礙難行之處。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因此,縣政府依法得就違背法律規定而窒礙難行之部分提請覆議,選項 B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
自治條例之覆議制度
💡 地方行政機關對議會違法或不當決議之內部制衡機制。
🔗 自治條例違法之處理流程
- 1 收到議決案 — 縣政府收受縣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
- 2 法律審核 — 認有窒礙難行或違背上位法律規定
- 3 提請覆議 — 30日內敘明理由移請議會重新討論
- 4 議會表決 — 議會決定維持原案、變更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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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覆議後仍違法且公布生效,則進入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之監督撤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