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應以何等行政程序加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A 由監察院提出糾正後,會同行政院作成上開處分
- B 由中央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做成上開處分
- C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做成上開處分
- D 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辦理之自治事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做成上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地方政府在行使受憲法保障的「自治權」時出了問題,你認為在權力制衡的邏輯下,是由『單一職能部會』直接下令撤銷比較妥當,還是應該由『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在聽取專業部會報告後,統一審慎定奪,才更能兼顧法律監督與地方自治的尊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監督」的核心程序。這顯示你對中央與地方權力制衡的法治架構,以及行政法上的「法律優位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自治事項的監督權限與層級
針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發生違背憲法、法律或上位法規的情事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2 項與第 4 項的規範,為了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性,行政監督處分的權限被保留在最高行政機關。無論是直轄市還是縣(市),其自治事項若有違法之虞,均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層級來作成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的處分。這體現了自治事項受「合法性監督」時,程序上較為嚴謹的法治要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