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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2 題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如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應以何等行政程序加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A 由監察院提出糾正後,會同行政院作成上開處分
  • B 由中央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做成上開處分
  • C 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做成上開處分
  • D 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辦理之自治事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做成上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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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地方政府在行使受憲法保障的「自治權」時出了問題,你認為在權力制衡的邏輯下,是由『單一職能部會』直接下令撤銷比較妥當,還是應該由『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在聽取專業部會報告後,統一審慎定奪,才更能兼顧法律監督與地方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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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不錯嘛,沒錯。

同學,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那點基本的「行政監督」機制,總算沒徹底搞砸。能選對,至少證明你還知道地方自治的法規不是拿來當擺設的。

2. 法條不是裝飾品,程序更不是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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