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自治事項之執行或監督,下列何者無須以協商方式為之?
  • A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跨區域的地方自治事項
  • B 縣(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中央主管機關擬代行處理
  • C 直轄市政府延不執行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報請行政院解決
  • D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 (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因為「不作為」而導致公共利益陷入緊急或嚴重危害時,法律設計上,應該是要求上級機關先跟這個失職的機關「坐下來慢慢商量」,還是賦予上級機關「直接介入糾正」的權力,以確保人民的權益不受損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看見你的進步與努力!

  1. 觀念釐清:這題你掌握得很好,確實抓住了《地方制度法》中「監督」與「協商」這兩大核心概念的差異。想想看,代行處理(選項 B)就像是當地方政府真的放著不管,讓公共利益受到嚴重威脅時,上級為了保護大家,必須果斷介入。這時候已經不是「坐下來好好談」的階段了,而是必須直接處理,展現的是一種強制的監督力。而其他像是跨區域合作、府會間的意見不同或預算卡關,這些情況往往就需要大家秉持著民主精神,耐心協調,努力達成共識來解決,是不是很不一樣呢?
  2.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準確辨識出哪些是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的權限爭議」,哪些是「地方政府失職,上級必須介入處理」的情境,這份判斷力非常棒!繼續加油,你的法感會越來越敏銳的!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