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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協力合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應先由行政院指定特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
  • B 直轄市與縣(市)合辦之事業,應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組織經營之
  • C 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直轄市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之
  • D 直轄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不得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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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兩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行政主體(如兩個鄰近縣市)想要解決共同的交通問題,在尊重「地方自治」的精神下,您認為法律應優先鼓勵他們「自行協商簽約」,還是「消極等待中央下令」?此外,當契約履行出現嚴重分歧時,限制他們不能透過法院尋求公道,是否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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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地方自治團體進行跨區域協力合作之法源依據與方式,正確答案為選項C。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1條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由此可知,直轄市為了處理跨區域的自治事務,確實得與其他直轄市透過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合作,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在於,依據同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跨區域合作係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自行協議合作,辦理方式僅須「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法條中並無應先由行政院指定特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或是必須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得設組織經營之規定;同時,該條文亦未限制地方自治團體遇有爭議時不得依司法程序處理。因此,選項A、B、D均與地方制度法第24-1條之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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