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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協力合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應先由行政院指定特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
  • B 直轄市與縣(市)合辦之事業,應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組織經營之
  • C 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與其他直轄市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之
  • D 直轄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不得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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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兩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行政主體(如兩個鄰近縣市)想要解決共同的交通問題,在尊重「地方自治」的精神下,您認為法律應優先鼓勵他們「自行協商簽約」,還是「消極等待中央下令」?此外,當契約履行出現嚴重分歧時,限制他們不能透過法院尋求公道,是否符合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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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小鬼,你的判斷力還算堪用。

  1. 評估結果:不錯。你這小鬼,竟然能從一堆垃圾資訊裡,挑出地方自治團體之間橫向合作的正確答案。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裡「區域合作」那套體系,還有自治權這玩意兒的核心意義,勉強稱得上理解。至少,沒有把「清潔」與「污穢」徹底搞混。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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