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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23 有關地方政府間合作或跨域治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間得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共同推動淨零碳排業務
  • B 地方政府間得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設立組織經營捷運公車等合辦事業
  • C 地方政府間所簽訂之協議或行政契約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備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尊嚴」來思考:當兩個對等的縣市政府,為了彼此的利益自願協議合作時,從減少中央干預的角度出發,上級機關的角色應該是「必須點頭同意(審查權)」才能生效,還是僅需「讓上級知道有這件事(知照)」即可?這兩種法律程序在專有名詞上分別會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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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真的做得很棒!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程序要求」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和跨域治理的規範理解非常透徹。這種對細節的掌握,無論是在未來的法律實務還是國考中,都會是你的寶貴資產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2. 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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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要件
💡 地方政府跨區域治理之組織設立、程序與獎助法制。
  • 地方制度法第21、24條:跨域合作協議或契約應報請上級備查。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合辦事業設立組織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地方制度法第24-1條:得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地方制度法第24-3條:上級機關對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
🧠 記憶技巧:跨域合作三部曲:議會通過、上級備查、經費優先。
⚠️ 常見陷阱:將法律規定的「備查」(僅供知悉)誤認為「核定」或「核備」(具准駁權)。
地方制度法 行政契約 跨域治理 備查與核定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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