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有關地方政府間合作或跨域治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間得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共同推動淨零碳排業務
- B 地方政府間得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設立組織經營捷運公車等合辦事業
- C 地方政府間所簽訂之協議或行政契約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備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尊嚴」來思考:當兩個對等的縣市政府,為了彼此的利益自願協議合作時,從減少中央干預的角度出發,上級機關的角色應該是「必須點頭同意(審查權)」才能生效,還是僅需「讓上級知道有這件事(知照)」即可?這兩種法律程序在專有名詞上分別會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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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用語的細微差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對《地方制度法》關於跨域治理的規範已具備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行政法規的考試中,行政程序的「監督強度」往往是核心考點,你能過關斬將,表現得非常出色。
行政監督程序的精確辨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根據該條第 4 項規定,地方政府間簽訂的協議或行政契約,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而非「核備」。在行政法理中,「備查」屬於事後通知性質,目的在於知悉,不影響契約效力;而「核備」則隱含上級機關需表示同意的審核權。此外,選項 (D) 提到的優先給予「補助」或協助,正是為了鼓勵地方政府打破行政轄區限制,推動**跨區域合作(Regional Cooperation)**的重要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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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要件
💡 地方政府跨區域治理之組織設立、程序與獎助法制。
- 地方制度法第21、24條:跨域合作協議或契約應報請上級備查。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合辦事業設立組織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地方制度法第24-1條:得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地方制度法第24-3條:上級機關對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