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23 有關地方政府間合作或跨域治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間得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共同推動淨零碳排業務
- B 地方政府間得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設立組織經營捷運公車等合辦事業
- C 地方政府間所簽訂之協議或行政契約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備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尊嚴」來思考:當兩個對等的縣市政府,為了彼此的利益自願協議合作時,從減少中央干預的角度出發,上級機關的角色應該是「必須點頭同意(審查權)」才能生效,還是僅需「讓上級知道有這件事(知照)」即可?這兩種法律程序在專有名詞上分別會如何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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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地方自治團體「跨域治理」的法律細節!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程序中對於自治權限與監督程度的細微判別,你能選出 (C) 說明對法條用語與自治精神相當敏銳。
跨域合作的程序要求與自治精神
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為了尊重各地方自治團體的主體性,《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規定,地方政府間簽訂協議或行政契約,核心程序在於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會)同意。而在陳報上級機關時,法律規定的性質是**「備查」**而非「核備」或「核定」。在法理上,「備查」僅是資訊的告知與存查,上級主管機關並無准駁之權,這與涉及上級實質審查權的「核備」有顯著不同,旨在維護地方自治的完整性,不使上級過度干預地方間的自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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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要件
💡 地方政府跨區域治理之組織設立、程序與獎助法制。
- 地方制度法第21、24條:跨域合作協議或契約應報請上級備查。
- 地方制度法第24條:合辦事業設立組織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地方制度法第24-1條:得簽訂行政契約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地方制度法第24-3條:上級機關對跨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