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A 直轄市為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而與 B 縣以訂定行政契約方式進行合作時,下列何者非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2 明定之行政契約應記載事項?
- A 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 B 費用之分攤原則
- C 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 D 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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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這兩個地方政府的法制人員,正在起草這份合約書。為了確保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好做事、不推諉」,哪些細節是雙方必須在紙上「白紙黑字約定好」的經營細節?而哪些規範則是法律賦予的上級監督職權,屬於「合約之外」必須履行的法定公文往返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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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 D。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4-2條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三、費用之分攤原則。四、合作之期間。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之處理方式。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由上述法條原文明確可知,選項 A 的合作之事項及方法屬於第二款規定,選項 B 的費用之分攤原則屬於第三款規定,選項 C 的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屬於第五款規定,皆為行政契約中明定應載明之事項。而選項 D 的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並未列於地方制度法第24-2條的規定事項之中,因此非屬明定之應記載事項,故本題應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