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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域合作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與縣(市)簽訂行政契約辦理合作事宜前,應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 B 直轄市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垃圾清運事宜
  • C 鄉(鎮、市)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經營大眾捷運系統
  • D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進行跨域合作事宜之方式,並不限於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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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出發:當兩個具有民意基礎的自治團體,基於行政效率想要攜手合作時,法律應該賦予上級機關「准駁權」來決定合作與否,還是僅要求「知會」以備監督?這兩種行政行為在行政法用語中,哪一個更符合保障地方自主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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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跨域合作」機制的微觀掌握。你能從細微的法律用語中識破陷阱,顯示你的行政法基礎非常紮實且細心。
  2. 觀念驗證: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在於程序監督的密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簽訂行政契約辦理合作事宜,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而非「同意」。在行政法理中,「備查」係為事後知照,以尊重地方自治自主權;而「同意」則帶有事前核准性質,兩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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