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域合作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與縣(市)簽訂行政契約辦理合作事宜前,應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 B 直轄市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垃圾清運事宜
- C 鄉(鎮、市)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經營大眾捷運系統
- D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進行跨域合作事宜之方式,並不限於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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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核心精神出發:當兩個具有民意基礎的自治團體,基於行政效率想要攜手合作時,法律應該賦予上級機關「准駁權」來決定合作與否,還是僅要求「知會」以備監督?這兩種行政行為在行政法用語中,哪一個更符合保障地方自主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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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域合作事務之程序與方式。選項A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由此可知,直轄市與縣(市)簽訂行政契約辦理合作事宜後,其程序為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而非如選項A所述須先報請「同意」。此外,自該條文內容亦可明確得知,各層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合作方式相當多元,除了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外,尚包含「以其他方式合作」,因此選項B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垃圾清運、選項C透過其他方式(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大眾捷運系統,以及選項D指出合作方式不限於成立組織、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等敘述,均符合該法條之規範,屬於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