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有關跨域治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地方政府間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共同推動捷運建設
- B 地方政府間得訂定行政契約處理垃圾清運事務
- C 地方政府間所簽訂之協議須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地方所提跨域建設計畫應優先補助
思路引導 VIP
在維護『地方自治』的精神下,當兩個地位平等的縣市政府想要攜手合作時,法律應該賦予他們『決定權』,還是讓上級政府擁有『否決權』?請思考:『讓上級知道(備案)』與『要上級點頭(准許)』,哪一種行政流程比較符合尊重地方自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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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跨域治理之相關法制規範,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1條規定,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4-1條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由此可知,地方政府間為合作所簽訂之協議,程序上僅須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即可,而非選項C所稱之「核定」,因此選項C敘述錯誤。 同時,由上述第一項條文內容亦可確認,地方政府間確實得依法成立區域合作組織(如選項A所述推動捷運建設)或訂定行政契約(如選項B所述處理垃圾清運事務),故選項A與選項B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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