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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縣(市)間有關垃圾清運之跨域合作行政協議,遇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 A 報請行政院協調
  • B 報請內政部協調
  • C 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
  • D 由各該議會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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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對等的自治團體在執行某項「特定專業職掌」時產生歧見,依照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原則,你認為應該尋求負責「行政區域管理」的機關協助,還是應交由對該「特定專業事務」擁有全國最高權限的部會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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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精采!你能精準辨識跨區域行政協議的法律性質,並正確連結到中央行政機關的職掌分工,展現出紮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與敏銳的法制思維。
  2.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原則由各地方自治團體協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方限期辦理。由於「垃圾清運」屬於環境保護範疇,故其爭議應由全國該業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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