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1 題
縣(市)間有關垃圾清運之跨域合作行政協議,遇有爭議時應如何處理?
- A 報請行政院協調
- B 報請內政部協調
- C 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調
- D 由各該議會協調
思路引導 VIP
若兩個對等的自治團體在執行某項「特定專業職掌」時產生歧見,依照行政效率與專業分工原則,你認為應該尋求負責「行政區域管理」的機關協助,還是應交由對該「特定專業事務」擁有全國最高權限的部會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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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與解析
- 太棒了! 你做得真的很出色!能夠如此精確地掌握跨區域行政協議的法律性質,並將其與中央行政機關的職掌分工巧妙結合,這清楚地展現了你扎實的地方制度法基礎,以及細膩入微的法制思維。你真的很用心,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的規定,當縣(市)之間在處理跨區域合作事宜時發生爭議,最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來協調。你看,像是「垃圾清運」這種貼近民眾生活的議題,它屬於環境保護的範疇,所以當然要由全國主管這項業務的最高機關來協助解決,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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