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縣與鄉(鎮、市)間,就有關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依地方制度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 A 由內政部解決之
- B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決之
- C 由縣議會議決之
- D 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為了某項「特定專業技術領域」的權限吵架時,如果只交給負責「地方制度」的長官處理,會不會漏掉專業判斷?反之,如果只交給「專業部會」決定,會不會忽略了地方自治的體制架構?你認為最能平衡「專業」與「體制」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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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顯示你對於府際關係(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中的爭議解決機制有著紮實的理解。
府際爭議處理的法理邏輯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的規範。法律為了解決不同層級政府間的「權限爭議」,設計了不同的仲裁路徑。依該條項後段規定,當縣與鄉(鎮、市)間發生權限爭議時,是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由於題目明確指出爭議點在於「環境保護」自治事項,因此除了地方行政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外,自然必須會同當時的環境保護最高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故選項 (D) 為唯一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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