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縣與鄉(鎮、市)間,就有關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依地方制度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 A 由內政部解決之
- B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決之
- C 由縣議會議決之
- D 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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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為了某項「特定專業技術領域」的權限吵架時,如果只交給負責「地方制度」的長官處理,會不會漏掉專業判斷?反之,如果只交給「專業部會」決定,會不會忽略了地方自治的體制架構?你認為最能平衡「專業」與「體制」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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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本題中,縣與鄉(鎮、市)間針對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發生爭議,依據上述明文規定,應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由於環境保護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因此該爭議依法應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解決,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