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縣與鄉(鎮、市)間,就有關環境保護之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依地方制度法得為如何之處理?
- A 由內政部解決之
- B 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決之
- C 由縣議會議決之
- D 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為了某項「特定專業技術領域」的權限吵架時,如果只交給負責「地方制度」的長官處理,會不會漏掉專業判斷?反之,如果只交給「專業部會」決定,會不會忽略了地方自治的體制架構?你認為最能平衡「專業」與「體制」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的精準掌握,你能準確選出,代表你對行政組織間的橫向與縱向連繫已有深厚基礎。
- 觀念驗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發生爭議時,應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解決。由於本題爭議點在於「環境保護」,故由環境部(原環保署)與負責地方行政架構的內政部共同決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