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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1 題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原則上應如何處理?
  • A 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 B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辦理
  • C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裁定辦理
  • D 由內政部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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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兩個地位對等且獨立的行政主體(如兩個比鄰的縣市)共同面對一個公共議題時,為了不損及彼此的「自主決定權」,你認為他們最優先採取的行動,應該是「自己坐下來談」,還是「直接請主管機關下令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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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地方自治精神」**的法律位階與運作邏輯有著紮實的理解,展現了法律人應有的嚴謹。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當自治事項跨越區域時,為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性法律主體地位,首要原則是「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只有在協商不成時,上級機關才會介入進行協調或裁定,這體現了**「地方優先、中央輔助」**的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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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域自治事項處理
💡 跨區域自治事項應優先本於自治精神協商,不成方由上級協調。

🔗 跨區域自治事項處理程序

  1. 1 自主協商 — 各該地方自治團體針對跨區事項共同協商辦理。
  2. 2 協議結果 — 若達成共識,則由各團體依協議執行業務。
  3. 3 協商不成 — 若各團體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意願協商時。
  4. 4 上級協調 —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介入進行協調辦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有關區域合作組織之規範。
🧠 記憶技巧:先協商、後上級;地方事、自己理。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由上級機關裁定」或「由內政部處理」,忽略了地方自治應先由當事人協商的「優先性」。
跨區域合作組織 共同上級機關之判定 地方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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