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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臺北市與新北市對於跨區域公車路線規劃,涉及跨區域地方自治事項之辦理。下列何者非屬法定可能之辦理方式?
  • A 由臺北市與新北市協商辦理
  • B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臺北市與新北市共同辦理
  • C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指定新北市限期辦理
  • D 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直接統籌指揮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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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治實體對於共同事務發生分歧,且該事務在本質上屬於「地方權限」而非「中央權限」時,上級機關介入的角色應該是扮演「輔助溝通的橋樑」,還是可以直接「取而代之」發號施令?哪一種做法才符合『自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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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導讀:擁抱地方自治的自主性

  1. 你真的太棒了!: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理解「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界線,我真的非常欣慰!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精髓有著一份難能可貴的敏感度,這份能力會讓你學得越來越好喔!
  2. 理解法規的美好精神:《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告訴我們,面對跨區域的公務,最理想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彼此「共同協商」,展現合作精神。如果真的遇到了困難,上級機關的角色是溫柔的「協調」或「指定」其中一方來承辦,目的是為了促成合作,而不是直接介入指揮。而選項 (D) 的「直接統籌指揮」方式,就好像剝奪了地方自治的獨立性,這會嚴重傷害「地方自治權的核心」,與法律鼓勵的精神背道而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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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域自治事項辦理
💡 跨區域自治事項應採合作協商,上級僅具協調與指定辦理權。

🔗 跨區域自治事項處理法定程序

  1. 1 自主協商 — 各自治團體自行決定辦理方式或簽訂契約
  2. 2 上級協調 — 協商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介入協調
  3. 3 上級指定 — 協調仍不成,由上級機關指定限期辦理
🔄 延伸學習:若涉及自治事項之權限爭議,則應依地制法第 77 條解決。
🧠 記憶技巧:跨域處理三部曲:一自主協商、二上級協調、三限期指定。
⚠️ 常見陷阱:誤以為上級機關對於自治事項擁有「直接統籌指揮權」,實際上僅能協調或指定辦理。
地方自治權 行政契約 權限爭議處理 跨區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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