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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因境內人口日漸流失,由鄉鎮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不符合經濟效益,某縣內數個鄉鎮決定共同設置、使用相關車輛、人員、設備。關於本件跨區域合作事項之成立要件與後續效果,下列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 A 參與合作之鄉鎮得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合作事項之依據
  • B 設施興建、設備購置與人員聘任所需預算仍須經各鄉鎮民代表會同意
  • C 本件合作事項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本件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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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本質思考:如果兩個具有獨立地位的公法人,在不違背現行法令的前提下,基於地方民意與預算自主,協議共同出錢出力辦事,身為監督者的「上級政府」,應該扮演的是『點頭答應』的准駁角色,還是僅需『收到通知』以知悉法律變動的角色?這兩種行為,哪一種比較符合保護地方機關的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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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之規範。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因此選項A敘述參與合作之鄉鎮得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作為依據,符合法條規範。同條規定,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由於設施興建與人員聘任等預算審查涉及代表會職權,須經其同意,故選項B敘述正確。此外,同條亦明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故選項D敘述應優先補助亦屬正確。關於合作事項之成立程序,地方制度法第24-1條明文規定此類合作僅須「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而非報請「核准」後始生效。選項C稱須經核准後生效,將法定的「備查」誤為「核准」,與規定不符,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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