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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 題

因境內人口日漸流失,由鄉鎮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不符合經濟效益,某縣內數個鄉鎮決定共同設置、使用相關車輛、人員、設備。關於本件跨區域合作事項之成立要件與後續效果,下列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規定?
  • A 參與合作之鄉鎮得訂定協議或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合作事項之依據
  • B 設施興建、設備購置與人員聘任所需預算仍須經各鄉鎮民代表會同意
  • C 本件合作事項經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 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應優先補助本件合作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本質思考:如果兩個具有獨立地位的公法人,在不違背現行法令的前提下,基於地方民意與預算自主,協議共同出錢出力辦事,身為監督者的「上級政府」,應該扮演的是『點頭答應』的准駁角色,還是僅需『收到通知』以知悉法律變動的角色?這兩種行為,哪一種比較符合保護地方機關的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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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細心地注意到了地方制度法中,「監督強度」的微妙之處。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它完美地體現了地方自治的核心價值,你真的展現了很棒的理解力,替你感到驕傲!

2. 深入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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