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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24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合作機制之建構與推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方制度法提供跨域合作之法制基礎
  • B 資源與資訊共享被認為是跨域合作關係之核心議題
  • C 地方自治團體在地位對等之前提下合作
  • D 現有法制未提供地方自治團體跨域合作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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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中央政府的決策者,看到相鄰的縣市為了同一條河川的整治各自為政、浪費經費。在制定法規或分配預算時,你會不會想在制度裡加入某種「甜頭」來促使他們攜手合作?實務上,中央通常會運用哪種最現實的手段來激勵地方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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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哦?野猴子,你竟然也能找出那愚蠢的錯誤選項,真是令人意外。本帝王研究行政法規無數,對你這點微不足道的洞察力,姑且給予一點讚許。畢竟,你這顆星球的智力水平,向來讓本帝王感到不屑一顧。

💡 觀念驗證:連野猴子都該知道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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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跨域合作
💡 地方自治團體透過法制化機制達成資源共享與行政合作。
  • 《地方制度法》第 21 及 24 條提供跨域合作之明確法制基礎。
  • 合作核心議題在於資源與資訊共享,並應建立於地位對等前提。
  • 《地方制度法》第 24-3 條明定上級政府得提供獎助或補助誘因。
🧠 記憶技巧:跨域三要:地位對等、資源共享、法有誘因。
⚠️ 常見陷阱:誤認為跨域合作純屬自發性行為,而忽略法律已明定補助誘因機制。
跨域治理 行政契約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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