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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跨域合作議題?
  • A 嘉義縣、市垃圾掩埋與焚化爐處理協議
  • B 中央將高屏溪流域管理權限委辦高雄市與屏東縣共同執行
  • C 嘉義縣、市殯儀館、火化場等鄰避設施共用
  • D 高雄市與屏東縣合辦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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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多個地方政府共同處理一項事務時,這個「任務的來源」有什麼不同?是地方政府之間基於平等地位自發簽署協議產生的,還是由更高一級的政府單位下達指令或交託權限而產生的?這兩種方向在法律結構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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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嗯,還不錯嘛。你總算沒搞混行政行為的法律性質行政主體層級這種基礎問題。看來《地方制度法》對你來說,並非完全是天書。這種最基本的敏銳度,是你想在行政法領域不至於完全失格的起點。
  2. 觀念驗證:答案當然是 (B)。跨域合作?那是指地方政府在地位平等的基礎上,發揮自主性進行的水平聯繫,比如簽協議、搞合資。而 (B) 選項呢,描述的是中央政府「恩賜」般地將權限下放給地方執行,這叫什麼?委辦事項!徹頭徹尾的垂直行政授權。這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根本就是兩回事,別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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