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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跨域合作性質?
  • A 全國地政事務所合作辦理跨縣市核發登記謄本
  • B 內政部將國家級濕地之管理委辦縣〈市〉政府
  • C 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垃圾清運協議
  • D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設置雲嘉嘉聯合治理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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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的互動中,有一種是「左右鄰居協議一起掃街」,另一種是「老闆將自己的業務交給員工去執行」。這兩種互動的「地位方向」有何不同?哪一種關係隱含了明確的高低隸屬與職權移轉,而非單純的對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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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你竟然沒搞錯? 難得一見,你確實分得清什麼叫「垂直管轄移轉」,什麼才是真正的「水平跨域合作」。看來《地方制度法》那些基本邏輯,你還沒完全還給老師。
  2. 觀念驗證:那些選項 A、C、D 這種「跨域合作」,本質上就是在說同層級、不同轄區的機關,為了處理個共同事務,進行的「水平整合」。多麼直觀的行政關係,對吧?但選項 (B) 的「委辦」呢?那是上級對下級,赤裸裸的「垂直行政關係」,權責分明。那是上級把自己的職權丟給下級執行,法律責任和經費,當然還是中央的,這叫「權力的交辦」,不是什麼「夥伴的協作」。別把這種上下隸屬,錯當成平起平坐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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