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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7 題

17 甲縣因上游飲水污染問題嚴重,涉及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區域時,擬採取若干措施,下列何者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
  • A 請求軍方採取職務協助,以排除該污染源
  • B 為處理跨其他縣市行政轄區之自治事務,得與其他鄰近縣市協商辦理,訂定協議或締結行政契約,以解決跨域污染之情事
  • C 制定自治條例,依該自治條例,於首次查獲該污染行為即處以 50 萬元罰鍰
  • D 就其他縣(市)轄區中造成污染之業者,依甲縣所定之自治條例,對於業者採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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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當一個地方政府遇到「手伸不到鄰居家」但問題又跨越邊界時,除了單打獨鬥或非法擴張權力,還有什麼方式能讓兩個地位平等的機關,在法律框架下達成合作共識並產生法律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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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的處理方式。甲縣面臨的上游飲水污染問題涉及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區域,屬於跨域的自治事務。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1條明文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根據此一規定,當地方自治事項跨越不同行政轄區時,應由各該相關的地方自治團體進行協商辦理。因此,甲縣為處理跨其他縣市行政轄區之污染事務,得與其他鄰近縣市協商辦理,並透過訂定協議或締結行政契約等方式以解決跨域污染問題,故選項 (B) 之作法完全符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為正確答案。

📝 跨域治理與自治權限
💡 地方處理跨轄區事務須採協作模式,且自治處罰受法定額度與屬地限制。
比較維度 跨域合作(地制法21/24) VS 自治罰則(地制法26)
執行方式 協商、行政契約、共同組織 制定自治條例後執行處罰
效力範圍 涉及多個自治團體轄區 原則上僅限該縣市轄區內
法律限制 需經相關自治團體協議 罰鍰上限10萬、不可有刑事罰
💬跨域事務需講求機關間協作對等,處罰權限則受法律嚴格保留與金額上限限制。
🧠 記憶技巧:跨域事務協商辦,自治罰鍰十萬斷,刑事處分不准算。
⚠️ 常見陷阱:考生易誤以為地方自治條例可比照中央法律設定刑事處分,或誤認自治權可片面擴張至他縣市。
自治條例位階 行政協助 行政契約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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