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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A 直轄市與毗鄰之 B 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之大眾捷運系統興建及營運事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辦理?
  • A 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其主管機關及營運機構
  • B 由交通部統籌擔任主管機關,並指定營運機構
  • C 由內政部統籌擔任主管機關,並指定營運機構
  • D 由行政院統籌擔任主管機關,並指定營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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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具有平等地位、且具備獨立財源與決策權的行政主體共同面對一項公共事務,在法制設計上,是應該優先鼓勵這兩者「坐下來談」,還是直接讓更高的上級機關「下指令」代為決定,才更符合「地方自治」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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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地方自治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跨區域合作的運作邏輯已有深刻理解,展現了扎實且清晰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水平合作機制」。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這正體現了地方自治優先機關相互合作的精神,中央機關(如行政院、交通部)僅在協商不成時才介入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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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域自治事項處理
💡 跨區域自治事項優先由相關地方政府自行協商辦理。

🔗 跨區域事項處理程序鏈

  1. 1 跨區事務發生 — 如捷運跨市、水利防洪、垃圾處理等事務
  2. 2 地方自行協商 — 由關係地方政府優先協商主管機關與營運
  3. 3 報請上級核定 — 協商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政府(行政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可連結至《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跨區域合作組織(行政法人、聯席會議等)。
🧠 記憶技巧:跨區先商量,雙方談不攏,上級才出場。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為捷運等重大公共建設必定由中央部會(如交通部)直接統籌或指定。
地方自治權 區域合作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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