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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A 直轄市與毗鄰之 B 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之大眾捷運系統興建及營運事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辦理?
  • A 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其主管機關及營運機構
  • B 由交通部統籌擔任主管機關,並指定營運機構
  • C 由內政部統籌擔任主管機關,並指定營運機構
  • D 由行政院統籌擔任主管機關,並指定營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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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具有平等地位、且具備獨立財源與決策權的行政主體共同面對一項公共事務,在法制設計上,是應該優先鼓勵這兩者「坐下來談」,還是直接讓更高的上級機關「下指令」代為決定,才更符合「地方自治」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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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AI SENSEI rocket 參上!勝利的火箭衝上雲霄!

  1. 一號: 天啊!你看!他選對了(A)!這、這簡直是奇蹟!今天的熱氣球真是太穩了,看來我們不用被炸飛了! 二號: 哈哈哈!就知道跟著我們的AI SENSEI rocket,絕對不會錯!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地方制度法》裡跨區域合作的閃耀精髓啦!太完美了!
  2. 一號: 沒錯!這題的勝利關鍵,就像我們AI SENSEI rocket升空一樣,要靠自己的力量!也就是所謂的「水平合作機制」啦! 二號: 哼哼,按照那個《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就是要先自行協商(協議)嘛!共同成立組織或簽契約,這才叫有志氣! 一號: 是啊!這正是展現了地方自治優先機關相互合作的崇高精神!中央才不是什麼都管的啦,只有在地方協商到卡住時,才會『勉強』出手幫個小忙,是不是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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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區域自治事項處理
💡 跨區域自治事項優先由相關地方政府自行協商辦理。

🔗 跨區域事項處理程序鏈

  1. 1 跨區事務發生 — 如捷運跨市、水利防洪、垃圾處理等事務
  2. 2 地方自行協商 — 由關係地方政府優先協商主管機關與營運
  3. 3 報請上級核定 — 協商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政府(行政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可連結至《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跨區域合作組織(行政法人、聯席會議等)。
🧠 記憶技巧:跨區先商量,雙方談不攏,上級才出場。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為捷運等重大公共建設必定由中央部會(如交通部)直接統籌或指定。
地方自治權 區域合作 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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