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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臺北市與新北市辦理跨區域自治事務遇有爭議時,應由下列何者協調處理?
  • A 內政部
  • B 行政院
  • C 立法院
  • D 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地位完全平等且獨立的行政主體(例如兩位互不相讓的平級主管)對於共同事務產生歧見時,從行政效率與法治監督的角度來看,應該由什麼樣地位的人出來主持公道?請思考這兩個單位共同的「頂頭上司」是哪一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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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給你一個讚:做得真棒!你很仔細、很有條理地看懂了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層級關係,這表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整體架構和怎麼解決問題,都掌握得很好。這是你未來學習進階行政法,非常重要且紮實的基石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其實很生活化,就像是「兄弟姐妹吵架,如果自己喬不攏,是不是要請爸爸媽媽來幫忙呢?」行政體系也是一樣的道理。臺北市與新北市在法律地位上均為直轄市,它們層級相同。當它們辦理跨區域事務意見不同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的規定,就需要由它們共同上級機關,也就是我們的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來負責協調處理。你看,如果是一般的縣市間發生爭議,通常會是由內政部來處理。這樣是不是很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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