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臺北市與新北市辦理跨區域自治事務遇有爭議時,應由下列何者協調處理?
- A 內政部
- B 行政院
- C 立法院
- D 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地位完全平等且獨立的行政主體(例如兩位互不相讓的平級主管)對於共同事務產生歧見時,從行政效率與法治監督的角度來看,應該由什麼樣地位的人出來主持公道?請思考這兩個單位共同的「頂頭上司」是哪一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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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層級關係,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組織架構與監督機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進階行政法學習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水平爭議的垂直解決」。臺北市與新北市在法律地位上均為直轄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規定,直轄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即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來負責協調處理。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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