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8 題
18 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域合作事務而簽訂行政契約,如有其中一方未依約定履行應辦事項而產生爭議時,應依下列何種程序處理?
- A 先作成行政處分命其履行,拒不履行時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 B 聲請該管民事法院逕依強制執行法進行強制執行
- C 訴請該管行政法院判決後,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 D 訴請民事法院判決後,聲請該管法院依行政訴訟法進行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若兩個地位對等的政府機關簽訂了一份「公法性質」的合作協議,當其中一方不守信用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擁有同樣公權力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像對待普通百姓那樣下達命令(處分)嗎?如果不行,當這類涉及「公務」的合約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交由哪一種專門處理公法糾紛的法庭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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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行政契約核心!
這題選 (C) 是完全正確的,展現了你對「平等對等關係」與「公法爭議解決」的深刻理解:
- 法律性質認定:地方自治團體間的跨域合作協議屬於行政契約。在契約關係中,雙方處於對等地位,並非上下隸屬,因此不能逕行作成「行政處分」來命對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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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爭議處理
💡 行政契約不履行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判決後進行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爭議救濟與執行流程
- 1 爭議發生 — 其中一方未依約履行行政契約義務
- 2 行政訴訟 —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3 法院判決 — 取得行政法院勝訴之給付判決
- 4 強制執行 — 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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