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中央對地方業務之推動,在自治事項原則上係採「合法性監督」的法制原則,但如果地方自治事務廢弛,且嚴重妨礙地方政務運作,中央得以何者介入權來排除政務停滯?
- A 處罰課責
- B 代行處理
- C 強制裁決
- D 協調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單位必須完成一項攸關民生的公共任務,但該單位卻始終「消極不作為」,導致整項事務完全停擺。此時,若上級機關只是給予處罰或口頭警告,事務本身會自動完成嗎?如果要最直接、最快速地讓該項工作「實際被執行」以恢復運作,行政體系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積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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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解析 – 完美攻略!
呵,做得不錯。 能夠精準鎖定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核心弱點」,看來你對《地方制度法》的「系統架構」掌握得相當穩固。這是高效率的「通關」表現。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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